5.2 独立式户外招牌设施


5.2.1 独立式户外招牌设施数量不宜超过所属建筑物主要出入口个数。
5.2.2 独立式户外招牌设施设置后单侧行人通行宽度不应小于4m,场地宽度小于5m的区域不应设置。
5.2.3 竖向独立式户外招牌设施最大宽度不应大于1.5m,最大高度宜符合表5.2.3的规定。
5.2.4 横向独立式户外招牌设施最大高度和宽度宜符合表5.2.4的规定。

条文说明
5.2.1 独立式户外招牌设施的数量以满足商家引导和展示的基本需求为前提,不应将招牌设施作为广告设施使用,因此在数量要有一定的限制,避免数量过多对城市风貌景观和公共空间的舒适性和安全性造成负面影响。出入口是人流集散的主要节点,在此设置招牌是人流引导的基本需求,因此以出入口数量作为独立式户外招牌设施数量的管控依据。
5.2.2 本条对独立式户外招牌设施的设置位置、设置条件进行了规定。从设置的空间权限看,独立式户外招牌设施应当设置在所属建筑(单位)所在的用地界线范围之内。规定设置区域必须满足一定的通行宽度,是为了使得独立式户外招牌设置后仍能确保人流通畅和紧急情况下的安全疏散,避免因在过于狭小的空间布置独立式户外招牌设施而影响通行以及由此产生的安全隐患。设置后的空间宽度管控规定是为了保证紧急情况下公共场所的人员疏散和救援车辆通行,4m的控制宽度是参考消防车通道的控制要求,详见《城市消防规划规范》GB 51080-2015第4.4.2条第3款的规定。
5.2.3、5.2.4 对独立式户外招牌设施高度和宽度的规定主要是为了保证招牌自身造型的比例协调以及与所在场地空间尺度的协调。设施高度/宽度与场地宽度的关联性管控,一方面考虑设施设置后,空间尺度的整体协调,因此独立式户外招牌设施高度与设置场地宽度比控制在1:1以下能保持空间较为宽敞的感受度;另一方面也为独立式户外招牌设施意外倒伏时预留一定的通行空间。
查找 上节 下节 收藏 笔记 条文
说明
返回
顶部

目录导航